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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斌峰律师 庞斌峰律师,毕业于宁波大学,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刑事辩护,承办过多起在县、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民事方面主攻合同纠纷、建筑工程、股权转让、企业并购等领域,在长期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特...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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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庞斌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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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最新立案标准解读

一、三个词解读什么是生产、销售假药?

第一个词:生产

以生产、销售假药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生产”:

(1)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

(2)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

(3)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


“生产、销售假药罪”最新立案标准解读


第二个词:销售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属于刑法规定的“销售”。

第三个词:假药

刑法规定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是否属于假药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二、应当立案追诉的情形有哪些?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5)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三、不予立案的情形有什么?

生产、销售假药的,应予立案追诉。但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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